日前,由乌恰县人民检察院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两个月。只是出于躲债目的的于某某是怎样一步步把自己“折”进班房的呢?事情还要从两年多前说起。家住奇台县的于某某本是个体包工头,在乌恰县开展业务过程中欠下了李某某8.1万元的材料款。年5月28日,经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某某分期偿还债务。次日,双方共同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按说,接下来于某某应当按照法院裁定偿还债务。但因甲方拖欠工程款,以及其他债务相继到期等原因,于某某周转出现困难。为摆脱债务危机困扰,于某某想出了一个利益最大化的“点子”——于年7月7日将位于奇台县的名下房屋“出售”给其最大的债主抵偿债务,并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于某某不仅离婚不离家,而且还以“前妻”个人名义在昌吉市另外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做完上述事情,对于包括李某某在内的其他债主,甚至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于某某是能躲则躲,实在躲不过了便摆出一副“千年不还,万年不赖”的架势。殊不知,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在被抓获归案后立即偿还了欠李某某的8.1万元,但仍然免不了进班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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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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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一时无力偿还债务与恶意规避生效裁判存在本质区别”担任本案公诉人的乌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巢琨宇介绍说:“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是简单的为债主讨债,而是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尊严。我们要奉劝那些心术不正的老赖,莫再动歪心思,戏弄法律的代价必然是玩火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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